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、协调机制,保证我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、准确、一致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,是指国土资源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,以一定形式记录并保存的信息。
第三条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“谁制作、谁公开、谁保存、谁公开“的原则,提高办事效率,提供优质服务。
第四条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督促、指导局机关各股室、局属各单位在局门户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。
第五条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,在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不涉密的情况下,应在局门户网站上全文登载,并在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点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,配备必要的设施、设备,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。
第六条充分发挥报刊、广播、电视、互联网等媒体作用,及时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。
第七条法律、法规和国家、省、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省、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,未经批准不得发布。
第八条本制度由bt365.com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